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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农村学校食堂不得外包

2019-12-12 11:01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随着食堂逐渐成为学校标配,近年来,学校成了食品安全事件的舆情高发地。学校食堂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学校食堂安全一旦出了问题,后果将难以估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农村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自办自管切中“利”字要害

  农村学校食堂对外承包,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有业内人士提出,不少学校将食堂承包出去,是为了当“甩手掌柜”,同时还能收到不菲的承包费。为了多捞“油水”,不少食堂承包者见利忘义,以次充好,漫天要价,甚至采取强制手段,逼迫学生在食堂就餐。更让学生和家长难以忍受的是,一些学校对食堂的卫生状况及食品安全疏于管理,导致食堂的饭菜极不卫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但鉴于学校食堂已经外包,校方往往对其卫生状况及食品安全疏于管理,对各种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这种背景下,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学校食堂也成为学生和家长们热议的话题。比如去年湖北鹤峰县一中65人急性肠胃炎住院等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加剧了以家长为代表的社会群体对于学生食品安全的担忧。

  实际上,早在2012年6月,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明确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同时,四川出台了《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外包。问题是,仅规定农村学校食堂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外包,监管的范围和力度显然还不够,食品卫生和安全,是任何学校都必须坚守的,包括高中和大学。

  业内认为,虽然“承包经营管理制”广泛存在于各大公司单位的食堂运营之中,合理的承包经营项目也有利于激励食堂经营人员提高服务质量,但既然承包是一种商业经营,就不该适用于学校食堂。学校食堂尤其是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堂,不应带有营利性质,而应以“责任”守望公益本心。一旦实行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就难免与“利”字挂钩“;利”字当头,在市场自发性主导下就可能出现见利忘义的不正当经济行为。此次通知要求学校食堂自办自管,正切中“利”字要害。

  据教育部近日公布的全国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最新情况,目前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共计51万余所,设有食堂的学校38万户,截至10月14日,全国学校食堂“明厨亮灶”数量达到31.86万户,覆盖率占有食堂学校数的84%。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学校食堂“明厨亮灶”数为5.28万户,覆盖率占有学校食堂数的91%。此通知出台后,农村学校食堂(伙房)的自办率也将逐步提高。

  多方合力保障膳食资金

  此次通知指出,农村地区学校食堂(伙房)要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伙房)结余款项应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或随意变更食谱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学校供餐。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的机制。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以及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招待费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惩处。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和陪餐人员健康,以及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等的监督管理,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为科学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改善的效果提供依据。

  业内认为,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成为一条食品安全底线。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外包,应适用于所有学校。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紧紧盯住学校食堂,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指标。学校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严格落实校领导陪餐制,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多方合力督促学校食堂切实贯彻“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

  (本报记者  周岩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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