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3 10:17 来源:新华社
所谓的“网红食品”可能违法添加了非食品原料,没有经营资质却在网上卖出了“爆款食品”;所谓的“代购”进口食品可能只是一个虚假包装……
在互联网消费变得极为普遍的当下,消费者如何避免网购食品的那些“坑”?北京互联网法院运用互联网审理模式,让网上违法行为“原形毕露”,为消费者解决诉讼难问题。
网售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屈某在刘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法国鹅肝酱。该店铺称其售卖的鹅肝酱是从香港购买的法国出口产品,但屈某发现该产品标签标注的国内经销商信息为虚假信息,且标注的“产品原产国为法国”违反了我国相关禁令,遂对刘某进行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该店铺的经营者刘某并没有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许可进口的证明文件以及检验检疫证明。庭审过程中,刘某均以香港代购为理由回避上述问题,既无法对香港代购产品为何会标注大陆经销商,以及经销商信息为虚假内容等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又主张其作为代购者无需取得经营许可。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刘更超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所谓“代购”的经营模式往往存在大量的违法经营行为,比如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来源不明、没有中文标签、食品本身不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指出,网售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6月21日,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032件,占比12.37%;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04件,占比0.42%。在受理的上述两类案由中,涉网售食品类案件占比高达73%。
互联网审理模式提高效率
刘更超表示,近年来,网售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新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代购”之名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频发;违反食品进口禁令,经营相关违禁食品现象有所抬头等。
“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许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是代购就可以不需要经营许可、产品可以没有中文标签、可以不说明产品来源,甚至有一些打着C2C业务的幌子进行直邮,将不符合我国规定的食品带到境内来卖。”刘更超说。
此外,互联网案件涉事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涉诉当事人一方或一方以上为非北京主体的案件占比77.7%,遍布全国近200个城市。
针对这一特征,北京互联网法院实行互联网审理模式,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就能完成整个诉讼活动。
一方面,建立了大幅降低成本的诉讼机制,让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等环节全流程在线,提高了司法运行效率和司法公开度。
比如,电子诉讼平台的建立为司法工作增添“夜间模式”。据不完全统计,电子诉讼平台自挂牌以来访问量已超过4500万人次,实现当事人立案申请100%递交。
另一方面,打通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与电子商务企业、网络运营商、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使得身份核实、证据提取、信息流转均可在线上直接完成,真正实现跨地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多管齐下谨防掉进“消费陷阱”
刘更超表示,与传统案件不同,互联网诉讼中,网购过程中产生的证据都在网上。“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接,建立线上协查机制,比如开通阿里旺旺,确认活跃旺旺账户可以作为送达地址,显著提升了网络购物案件送达实效。”
网售案件也给互联网法院带来新挑战,比如跨区域办案涉及各地标准规定不统一的问题如何协调处理,网售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不在一个地方,不适用属地管辖如何判定等。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运用技术手段整合商家信息,对不合规的内容进行风险警示,及时清理整治问题商户。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负责人刘书涵表示,要加大对经营者资质的审核力度,建立定期核验更新和跟踪记录机制,对以“C2C”“海外代购”为宣传点的店铺进行严格审查,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查找食品质量风险。
刘更超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强多部门之间的联动,共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规则和标准,突破现有治理模式,打破地域限制,实现信息共享。
专家建议,消费者要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辨别能力,尤其要防范微信、微博、电商等平台的代购、网红自制食品等新形式、新玩意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要为了“尝鲜”“跟风”而掉进“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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