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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条“添加剂官司”,消费者打赢了!

2019-09-02 09:5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据百度词条介绍,辣条是以面粉为主原料,通过挤压熟化,调味而成,非油炸、麻辣味的休闲零食。

  近年来,辣条成了休闲零食中的头号“网红”,不少超市的食品专柜都有它们的一席之地。

  伴随着辣条的走红,质疑它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声音也越来越多。不少企业的辣条产品,也频频因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登上抽检黑榜。去年,因辣条产品在监管部门抽检中检出防腐剂被判定为不合格,知名品牌“卫龙”公开发布声明表示“不服”,一度引发“标准”之争。

  辣条使用食品添加剂,该依据国家标准还是地方标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针对一起“辣条官司”作出的判决,给出了一份权威答案。

  事情还得从去年4月说起。2018年4月12日,消费者李某花5.8元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海淀公司)购买了一袋“喜洽”牌香煎素牛排。

  该商品包装显示:产品名称为香煎素牛排,产品类型为调味面制食品,配料有小麦粉、芝麻、生活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有增味剂(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甜味剂阿巴斯甜(含苯丙氨酸)、三氯蔗糖、甜蜜素、甜菊糖苷(甙)、安赛蜜,防腐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

  李某查阅国家相关部门有关规定了解到,“调味面制品”纳入方便米面制品管理,不允许添加甜味剂阿斯巴甜、甜菊糖苷、安赛蜜,以及防腐剂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等食品添加剂。

  李某以自己买的辣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将永辉超市海淀公司告上法庭,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退货并索赔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国家标准效力高于地方标准

  喜洽辣条超范围使用添加剂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判令永辉超市赔偿消费者1000元

  庭审中,永辉超市海淀公司答辩称,涉诉商品产品没有国家标准,生产企业焦作市喜洽食品有限公司在河南,因此使用的是河南的标准。该地方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参照糕点类膨化类食品国家标准,食品剂添加符合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对北京市食药监局作出的办科函[2017]748号复函中明确:“调味面制品”归为“方面米面制品”。请你局参照上述规定,对“调味面制品”中的添加剂使用进行监管。

  法院审理认为,涉诉香煎素牛排,产品类型为调味面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附录A中均未有允许方便米面制品添加阿斯巴甜、甜菊糖苷、脱氧乙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安赛蜜的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标准的效力高于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比国家标准严格的除外。涉诉食品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阿斯巴甜、甜菊糖苷、脱氧乙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安赛蜜)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永辉超市海淀公司作为销售企业,未尽到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永辉超市为李某办理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 

  辣条抽检不合格

  多因违规添加防腐剂

  专门的国家标准正在制定中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多地监管部门公布的辣条抽检结果,发现的质量问题多是检出了不得检出的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曾就此分析认为,辣条作为方便米面制品下的调味面制品,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不允许使用防腐剂。但是在地方标准里,辣条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参照了膨化食品以及糕点类食品,这些食品就允许使用防腐剂。

  朱毅表示,当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出现矛盾的时候,显然是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果说地方标准制定在前,国家标准制定在后,那也应该随着国家标准的制定而调整地方标准。

  据了解,专门的调味面制食品国家标准有望出台。2018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目前标准仍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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