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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条例监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

2018-10-16 11:36        来源:

 

  昨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制定历时5年,填补了四川省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的法律空白。

  25万“三小”监管有法可依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以下简称“三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食品业态,消费群体广泛,就业人员众多。目前,我省有食品小作坊2万余家、小经营店23万余家。在小经营店中,有小餐饮近10万家、小食杂店13万余家。《条例》覆盖了各类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是全国为数不多将多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解决了长期以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问题,实现了监管无盲区。

  在划定的区域、时段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对固定摊贩和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一并被纳入监管。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取得登记卡后,并不意味着流动摊贩就可以随处乱摆。中国食品网流动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必须一如既往地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

  全国首创首次监督检查制度

  《条例》针对“三小”的生产经营准入采取了“宽进”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中国食品网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只需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即可。而摊贩的登记规定更为便民,只需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摊贩登记完全可以实现足不出乡即可办理。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宽进”政策跟进了“严管”措施,创设了首次监督检查制度。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30日内,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这一制度设计,在全国属于首创。

  明确生产经营“负面清单”

  《条例》明确了“三小”生产经营“负面清单”,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以及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也在禁止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经营食品之列。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食品小作坊违反《条例》规定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将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条例》设置了起点为2万元直至高达货值金额2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还设定了“资格罚”,5年禁止“入行”。未进行备案登记,擅自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属于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从严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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