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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平昌某药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被处罚款

2018-10-12 16:00        来源:

  本网讯  平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诊所药品的购进票据上开票单位可疑,根据诊所提供的信息,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深挖细查,于2016年5月查获平昌县某药店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从事药品批发。现场查获大量销售票据、待配送药品、开票机器等。查明当事人共销售中药饮片、西药105个品规,涉案金额6287.5元。

  处理结果 平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店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以批发的方式销售药品。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产品、违法所得5709.5元及处罚款15718.75元的行政处罚。中国食品网

  宣传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对药品经营方式进行了中国食品网明确的规定。第八款规定: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第十款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中国食品网第十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基层的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少数依法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未经中国食品网批准从事药品零售或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对于这种擅自改变药品经营方式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已确定无疑。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药品流通过程质量保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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